近日
市政府印发了
《儋州市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该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有利于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向农村,用城市富余资源盘活农村闲置农房等资源,并通过明确农房使用权登记、流转的权能及流转行为,旨在使农民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养老、文化教育等产业的有效载体,实现农村要素市场的再配置与再优化,为乡村振兴,助农增收,精准扶贫作出贡献,从而探索出一条可以复制的乡村振兴与扶贫新路径。
《管理办法》有哪些重点内容?
一起来看看~
(一)参考政策法规
(二)明确了适用原则
(三)明确了适用范围
(四)明确了登记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儋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儋州市范围内农村房屋的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明确了三种登记类型、申办主体及申办材料
《管理办法》明确:办法所涉村房屋使用权登记包括农村房屋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时,分别规定了登记的申办主体及申办材料内容。(六)明确了“再流转同意权”应以书面方式授予并应记载于《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部分及流转合同中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房屋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明确是否授予受让人再流转同意权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授予受让人再流转同意权的,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再次流转的期限为原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七)明确了登记年限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年限不得超过20年,期限届满自动失效,房屋使用权自动归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农村房屋使用权注销登记。(八)明确了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手续的相关内容
《管理办法》就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的主体、条件、流程、优先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为避免房屋使用权人擅自抵押房屋使用权、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二是,为规范使用权已抵押农房的再流转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房屋使用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若使用权人将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清偿相应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或经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及流转受让人同意,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也随之转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三是,《管理规定》并未限制农村房屋使用权抵押后,该农房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与房产另行抵押的权利。(九)明确了农村房屋使用权可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部分进行登记
根据国家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部分中,既符合国家对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和管理,也便于地方政府开展登记管理工作。下面小编给大家梳理了《管理办法》中农村房屋使用权登记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