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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12/09 2.5k 阅读 405 点赞

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现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儋州大成博海文体服务社无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草制品案

2024年7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大成博海文体服务社检查时,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为“中崋香烟”“泰山(望岳)”“雲烟”“囍”“白沙烟”“利群”“猴王”的烟草制品共6.9条。经查明,“中崋香烟”“囍”“白沙烟”“利群”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5元;2.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2.5条;3.罚款1246元。罚没款共计1303.5元。

二、儋州那大爱源宝贝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儋州那大爱源宝贝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有标识“CHANEL”(香奈儿)包2个,拖鞋2双,标识有“mIu mIu”标识T恤1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查明,上述全部商品确认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CHANEL”标识的拖鞋2双,“CHANEL”标识的包2个,“mIu mIu”标识的T恤1件;2.罚款500元。

三、儋州那大宝菊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爱生活”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举报对儋州那大宝菊副食店现场检查,在该店店内检查发现有标识为“爱生活®远红外线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卫生巾”(委托方: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江苏唯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卫生巾10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查明,上述全部商品确认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为“爱生活®远红外线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卫生巾”的日用卫生巾1包和夜用卫生巾9包;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罚没款共计510元。

四、儋州那大维美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儋州那大维美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H”(爱马仕)手皮包3个(其中白色2个,淡棕色1个),“PRADA”标识鞋子1双(黑色),“mIu mIu”标识T恤1件(棕色),“ ”标识帽子1顶,“ ”标识T恤2件(白色1件、蓝色1件),“CARTIER”标识手表4块,“ROLEX ”标识手表1块(金色)。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查明,上述全部商品确认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手皮包3个、帽子1顶、鞋子1双、T恤3件及手表5块;2.罚款500元。

五、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3年11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那大富鸿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店内发现有标识为“落地式方形蚊帐”的加厚四柱支架8套,在该产品的外包装印有“专利产品模仿必究,中国专利号:ZL98.318013.8”的字样,经执法人员查询,未查询到该专利号及其他相关专利信息。上述产品均是于2023年7月27日从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购进。经查明,儋州那大蓝之语家纺店于2023年4月上门推销商处购进19套“落地式方形蚊帐加厚四柱支架”,已全部销售出去。19套“落地式方形蚊帐加厚四柱支架”均为假冒专利的产品,货值金额1445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5元;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445元。罚没款共计2890元。

六、儋州那大九味香餐饮店使用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装案

2023年6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儋州那大九味香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店内摆放有标识为“儋州粽子 黑猪肉粽”的硬纸包装盒共100盒,在该包装盒正面印有“儋州粽子 黑猪肉粽”等字样信息,侧面标有:“儋州粽子 黑猪肉粽 家乡的味道......”等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儋州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用标许可材料或证明文件。经查明,上述全部包装盒确认系侵犯“儋州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装盒。

当事人使用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儋州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装盒100个;2.罚款800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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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