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
部门动态部门动态

儋州市地理标志和专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12/18 8.0k 阅读 154 点赞

2023年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假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儋州那大琳姐粽子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品包装案

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标识为“儋州粽子 好吃不过儋州粽”的硬纸包装盒共50个,购进价格为3.5元/个,用于其店内销售粽子时包装使用(不销售),已使用5个,破损2个。在该包装盒正面印有“儋州粽子 好吃不过儋州粽”等字样信息,侧面标有:“儋州粽子 儋州粽子是一道传统的美食,属于端午节食俗,与别的粽子不同,它由茄冬叶包成方锥形,重约250克左右,糯米是火山岩糯米,粽馅中一般有跑海鸭蛋、五花肉、猪脚、排骨、瘦肉、虾仁等,热粽剥开,先有茄冬叶和糯米的清香,后有肉、蛋的浓香。香浓淡兼有,味荤素具备,令食者胃口大开。”等字样,在该包装盒上未发现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使用的授权材料。由于当事人未做台账登记,故无法查清上述“儋州粽子”硬纸包装盒的具体供货方。上述“儋州粽子”硬纸包装盒的货值金额为17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023年7月7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品包装盒43个;

2.罚款500元。

二、儋州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希日用品经营服务部分别2次购进(型号:FS-607、产品规格:450×450×10mm,包装入数:4片;企业标准:Q/FLSO1-2016; 外包装上标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1 20133934.4)的“PE彩印儿童地垫”,每次购进24件,共48件。上述产品的购进价格为15.1元/件;销售价格为39元/件;截止到案发当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4件。上述产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证书号:2039557)证明,(专利号:ZL2011 20133934.4;申请日:2011年04月29日,授权日:2011年12月21日;发明人:林彬、马训龙;专利权利人:林彬;专利权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周屋工业区东莞市富丽时企业有限公司;法律状态: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终止原因: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日期:2021年04月29日)。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林彬,并非产品上标示的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及其供货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专利号为ZL2011 20133934.4专利授权书。同时上述产品并未标注生产日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及其供货方(厂家)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时间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4月,购进上述产品,且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有1年。专利号为ZL2011 20133934.4的专利权利人并非标注的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产品属假冒专利的产品。上述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872元,当事人已销售34件,违法所得为812.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2022年11月23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12.6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部门动态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