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退出公租房进行收回的公告(三)
为了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充分提高公租房使用和社会效益,根据《儋州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管理细则》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发现有些承租户已经违反承租条件,自行搬离承租住房且拒不配合办理退出承租手续,导致房屋闲置。现我单位决定收回自行搬离且拒不配合办理退房手续的住房,收回的住房仍用于符合公租房资格的轮候家庭实施保障。
请原承租户在公告时间内履行如下事项:
1.清空承租住房房屋内所有物品,并到物业公司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清理物品,将视为租户主动放弃屋内所有物品,由儋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清理收回住房,
2.结清承租期间产生的租金、物业、水电等费用。未如期缴纳上述费用,将原缴交的押金抵付租金、物业等费用,或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缴拖欠的租金等费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负责。
3.如在收回的住房发现存在人为损坏配套设施设备用品的,本单位将追究原租户法律责任。
公告时间:2026年2月6日-2026年2月12日(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提供相关异议证明材料。咨询电话:0898-36952020
附件:《自行退出公租房承租人名单》(第三批)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