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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关于《儋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红黑榜”工作规程(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02/28 1.2w 阅读 438 点赞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锚定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目标,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特重大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目标任务

通过《儋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红黑榜”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手段,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分别予以激励、惩戒,并将有关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发布。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获得各级党组织、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奖项、表彰、奖励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以及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做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主要包括工作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监督工作中止及终止和附件等10部分主要内容。

四、适用范围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即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规程。

五、实施主体

本规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六、执行标准

(一)问题处置标准

1.即时排险措施。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依法下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告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问题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下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局部停工通知书》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全面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同时要求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报告》送交监督机构,经核实认可后,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

2.整改闭合措施。施工单位排除隐患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对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3.强化惩戒措施。对被责令整改的项目,应要求项目举一反三组织全面自查并整改;对被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应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到项目带班生产,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建立奖惩制度。

1.绿榜行为

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列入“绿榜”,包括以下内容:

1.1受到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直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

1.2获得鲁班奖、绿岛杯、“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省级AA级安全文明诚信工地、国家AAA级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项目及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给予表彰的。

2.黄榜警示

2.1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达到红色警示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形按《事项清单》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黄色警示的决定。警示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整改情况适时调整黄色警示的期限,黄色警示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

2.2在黄色警示期内,涉事单位又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给予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黄色警示。新黄色警示期限与未执行完毕的黄色警示期限累计计算。

2.3在黄色警示期内,已累计给予2次黄色警示的,涉事单位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列为红色警示。

2.4本年度受到黄色警示的企业,在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2.5黄色警示决定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3.红榜警示

3.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险情通报后立即按照《事项清单》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等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因建设单位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等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同时对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警示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整改情况适时调整红色警示的期限,红色警示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

3.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项清单》立即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职的,同时对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3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按照《事项清单》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4项目建设周期内,涉事单位又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给予红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新红色警示,新红色警示期限与未执行完毕的红色警示期限累计计算,并将涉事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黑名单”(市场禁入),期限为2年,同时向省住建厅通报。

3.5本年度受到红色警示的企业,在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会上通报批评并进行表态发言。

3.6红色警示决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4.奖、惩标准

4.1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列入“绿榜”的,进行全市通报表扬,给予诚信加分;取得重大突出贡献的,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建议全省范围通报表扬。

4.2对被列为黄榜警示的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可给予责令整改、局部停工、诚信扣分、启动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4.2对被列为红榜警示的建筑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可给予责令项目局部停工、全面停工、诚信扣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启动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4.3采取差异化监管,按逢检必查原则,该年度内所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于列为黄榜警示的工程项目,均列入必查项目。

4.4列为红榜警示的工程项目,在黄榜警示的监管基础上,每月增加不少于1次的检查次数。

(三)行政处罚标准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诚信管理标准

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认定和公开纳入海南省诚信管理系统管理。

在抽查中发现的未列入清单的其它问题,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处理。

七、注意事项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者工程完工,已按照规定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或者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不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由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